以案释法 |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以案释法 |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申溪敏 2024-11-20 百科资讯 706 次浏览 0个评论

以案释法 | 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标题: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以案释法,了解法定申请期限的重要性

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因不服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沧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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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某是某中学职工,2019年8月31日,在食堂工作时摔伤。一年后,他于2020年11月13日申请工伤认定,但市人社局以其超出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张某某不服,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同样认为其超出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一年期限,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二审后,同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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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张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受伤,但于2020年11月13日才申请工伤认定,已超出法定期限,故被告市人社局所作不予受理决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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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一是用人单位,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第二类主体可以提出。另外,因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入申请期限,这些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用人单位责任、社保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劳动关系仲裁或民事诉讼等。事故发生后,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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