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

黎润钰 2024-11-22 百科资讯 389 次浏览 0个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

一、新增条款概述

  1.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对指控无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2. 第十九条:检察院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立案侦查。
  3. 第三十三条:被开除公职和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
  4.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未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等。
  5. 第三十九条: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6.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及特定条件下的执行方式。
  7. 第八十一条:逮捕决定考虑因素,包括犯罪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等。
  8. 第一百零八条:重新定义“侦查”含义。
  9.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10. 第一百五十条:检察院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需严格批准。
  11. 第一百六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记录在案并随案移送。
  12. 第一百七十条:检察院审查案件,需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13. 第一百七十四条:认罪认罚案件,签署具结书的情形及要求。
  14. 第一百七十六条:检察院可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15. 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有重大立功或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
  16. 第一百九十条:被告人认罪认罚时,法庭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全文

二、重要条款解析

  • 第十五条:体现了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从宽处理,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早日认罪并接受处罚,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 第十九条: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权扩大,有助于监督司法公正,维护公民权利。
  • 第三十三条:明确了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资格条件,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 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的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 第一百七十四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合法的认罪依据。

三、公众意见提交

公众可通过以下链接提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意见和建议: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9085689。 您的每一条意见和建议都将对我们法律的完善起到重要作用。

(来源:中国人大网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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