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小白寻衅滋事一案,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小白因持刀参与他人纠纷,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被法院认定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案件发生在2017年8月1日,五河县城关镇某中石油加油站西侧。被告人张小白看到两被害人因琐事发生打架后,持刀将一被害人手部砍伤、将被一受害人脸部砍伤。虽然手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但脸部的损伤却构成轻伤一级。2018年9月,被告人张小白被蚌埠铁路公安处蚌埠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0月与2019年1月,俩被害人分别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小白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小白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原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但法院认为定性不妥,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条件。这里的“随意”要素不仅体现在殴打对象、原因、方式上的不确定性,也包含行为人不能理性解决纠纷,将生活琐事扩大升级导致“小题大做”或是为了追逐利益而斗狠争霸等情况。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看到他人因琐事打架后,持刀参与他人纠纷,随意殴打俩被害人,这种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殴打。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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